法律人应该多些敬畏,对别人的人生还是守住法律底线为好!
昨天,一篇《你办的其实不是案子,而是别人的人生》文章(详文请看今天第三条文章)在法律圈流传开来。该文本号早就注意到而未转发,是因为对其中的观点颇有微词,没成想这样的观点会有如此多的人热捧,唉!
该文写的可谓声情并茂,还列举了一起杀人案例,内容是某人为了别人不给自己面子、不准自己付账单怒而杀人,进而提出有些法律人办案中没有“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内心感受和案件发生的真实原因。”,质疑“我们忽略了这些细节,当事人从鲜活的影像抽象为一个符号,犯罪构成如同公式,定罪的过程变成了冰冷的逻辑推演”办案过程。
这是法律人应有的工作态度吗?这跟要求法官“田间地头拉家常、深入厂矿解民忧”有什么区别?
文章呼吁法律人要“带着感情去办案”,“将人性融入法律的理解当中”,很容易引起观者共鸣,但细思起来,文意稍加改变主人公,就是放之各行而皆准的“真理”:
你治的其实不是疾病,而是别人的人生;
你教的其实不是知识,而是别人的人生;
你办的其实不是证件,而是别人的人生;
你做的其实不是食物,而是别人的人生………
是不是很有哲理,闪着人性光辉的各行各业瞬间高大上起来?
这种具有普世价值的心灵鸡汤式的宣教,让人一眼望去就会被俘获人心中柔软的道德本性,让人无以反驳,但却是把法律的底线、法律人的职责交给了人人各异的人性认识,实践中不仅毫无用处,甚至有害!
看罢上述文章,法萌君想到了两个真实案例:
1、幼年丧母年仅16岁的少年,先曾用自行车链条勒住路经妇女抢得现金手表,并将妇女裤子脱至大腿处,因有路人才逃离,又用匕首抢走他人手表,案发后被按未成年犯罪从轻判处12年。审理此案的女法官用爱心感化帮扶少年长达10年之久,期间少年多次写信感谢这位爱心大姐,表示要重新做人并获减刑。没想到,刑满释放刚四个月的曾经少年,上门借钱不给就凶相毕现,加上判刑旧怨,挥刀捆绑杀害了曾经的爱心大姐。这位法官就是蒋庆。这就是人性!
2、16岁的中学初二学生强行与17岁女孩发生性关系,还让女孩染上了性病。案件报送检察院,检察官“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”,深入了解了少年的家庭成长环境,开展了心理疏导帮其认识错误。少年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后,检察官将双方父母叫到一起和解调解。几经努力后,少年父母赔偿了受害人8万元后双方“冰释前嫌”,少年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。少年家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,上书“执法为民、尽职尽责、情系少年、倾心相助”。这就是人性化司法?
这两个案例中,一是经历坎坷的少年犯人性表露,一是极力撮合的检察官人性司法,但最终的结果那?法官、检察官本职工作理应守住法律底线,泛滥加上了自己的主观理解和愿景,过度站到了犯罪人的立场,一个导致了自己的人生悲剧,一个引发了社会的轩然大波。
曾经有一篇《枪口抬高一厘米》的文章广为流传,其中的文意与这篇《你办的其实不是案子,而是别人的人生》何等相似。文中引用了案例为:柏林墙倒塌前不久,两名东德青年试图翻过柏林墙逃往西德,遭到四名东德士兵的开枪警告和射击,一人死亡。
审判开枪士兵的一审法官引用了“不是一切合法的就是正确的”、“在20世纪末,代表权力机构去杀害民众时,没有人有权利忽视自己的良心”的““拉德布鲁赫原则””,即“恶法非法”理论,判决开枪士兵有罪入狱。这也成为执法者应该“枪口抬高一厘米”法外施情的来源。
然而,这仅是故事前半部分的一审阶段。一审宣判后,民众沸腾,纷纷质疑一审法官不合理的要求开枪小兵去推翻“得到国际承认的国家的法律”。
该案二审法官最终也判开枪士兵有罪,但判决书适用的是却是东道旧法,判决书是这样说理的:东德法律禁止民众未得当局许可私自越境,且规定士兵有权使用强力措施来阻止这一行为,但“一个没有武器的个体边境翻越者,对其他的人和物并没有显著的危险性”,这种犯罪不需要使用足以致命的力量(射杀)来防范。
什么“枪口抬高一厘米”、“良知高于法律”、“带着感情去办案”、“人性融入法律”,类似的鸡汤文章闻起来很香,看似可口,实则是有毒的,已偏离了真正的法治精神。
所谓的感情、人性都是因人而异,飘忽不定的。为了自己的饥饿而去偷面包,为了自己的面子而去杀人,如果站在盗窃者、杀人者的人性立场,是不是应该定盗窃有理,杀人无罪?那失窃者、被杀者的利益谁来保护,社会的稳定安宁,谁来保障?司法者所谓的人性关怀、感情用事,就一定是客观公正的吗?
拉德布鲁赫说得很清楚:“我们要追求正义,同时也要尊重法律安定性,因为后者构成了前者的一部分。”尊重法律安定性,即尊重白纸黑字的实证法律,而非诉诸于抽象、笼统、高度不确定的“人性”、“感情”。
伦理、道义本是立法的根基,法律的理性提供了一个稳定的逻辑框架用以指导人的预期。司法者所要做的,应是严守法律底线,尽可能的还原立法本意的价值追求,而不是一头扎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道德、情感漩涡里,难以自拔。那些违法的贪官、枉法的裁判,哪一个不是因感情太过于丰富,倒向了一方当事人或者权贵的怀抱?
法律人要做的个案法律适用本是从具体案情抽象出对应法律关系,找到准确的法律条款进行适用,阐释罪轻罪重的事实情节和法律依据,那些道德说教和口号引导恰恰是在违背“法律必须被信仰,否则形同虚设”的基本法理,忽悠甚至悖法的煽情,还是省省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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